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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依法执行,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下同),分别由市城市建设局、榆阳区建设局、市环卫处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别由市城市建设局和市园林所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将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别由市城市建设局和市政所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将对违章建筑(主要是无规划审批手续建筑、少批多建、批低建高)的行政执法职责分别由市城市建设局和市城建监察大队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将对不按照审批设置户外广告宣传等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责分别由市城市建设局和市政所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将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内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以及对制造影响周围工作和居民生活噪声污染等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责分别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和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整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门店和市场除外)、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等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到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车辆占道(主干道的车行道除外)行为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调整到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九)省人民政府〔2007〕14号文件中规定划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其他职责,根据运行情况,待条件成熟了,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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